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220号
申请人: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9691046D。
法定代表人:季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华润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096112137N。
法定代表人:穆少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春华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