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72号

申请人: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K5K5X1。

法定代表人:黄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志,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雨,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华润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096112137N。

法定代表人:赵果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偃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科朗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