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35578号
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因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由原告陕西泾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法 官助 理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