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791

申请执行人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0104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2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201848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名下三辆车辆信息AXXXXX,AXXXXX,AXXXXX已于2019311日被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高山流水星币传说/4/10102],合同号:Y16059273,预售证号:201XXXX的房产及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高山流水星币传说/1/20304],合同号:Y13096800,预售证号:201XXXX的房产,本院已于2019329日轮候查封。**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下落不,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0000及利息,已执行0,未执行260000本案执行费380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3800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纳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谦

 

一九

                                  

  刘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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