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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2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15层1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321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7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别克牌汽车及车牌号为×××号别克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的房产一套,本院另案已轮候查封。截至2022年10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28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谈佳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