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冮舒、沈阳宽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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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异310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2执异3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197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冮舒,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满族,***浑南区,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沈阳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6号1001房间,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冮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宽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追加申请,请求法院根据(2017)辽010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追加股东冮舒、**为本案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沈阳安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О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