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莫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财保13号
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希,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上的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设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上的2000000元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其财产造成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设立的帐号为×××银行账户上的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上的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丹增晋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