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长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打工
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1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给原告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81800元,案件执行费4127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临沐支行账号×××有2.97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临沂兰山支行账号1×××有9.5元。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临沐支行账号×××有4856.63元,扣划4956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临沂营业所账号×××有0.03元。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拉萨金珠西路分理处账号×××有40.08元。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临沐支行账号2×××有0.00元。
7、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临沐支行账号2×××有0.00元。
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储银行临沐县支行账号×××有0.00元。
以上八个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现状态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暂未发现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人身下落及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未执行到的281800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组织合议庭合议并同意未执行到的281800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藏0102执4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栖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才旺格列
审 判 员 尼玛次仁
审 判 员 丹增晋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玛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