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

(2020)湘0381执保373号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保373号
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丁晓松。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南三街SOHO亿城小区**楼-公寓-1408>
负责人:黄义超。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595804.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59580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499.03元,申请人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双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