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21787号
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0楼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KJN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11号11幢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HMAG0D。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转角店村皂桷坝村民小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9.5元,由原告成都启橙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