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内0291执63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陆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陆海建设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2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674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79.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封了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蒙B75040号金杯牌汽车,冻结了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因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暂无法进行扣划。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572309.5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书 记 员 云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