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812号
申请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负责人:樊腾龙。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阙足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7270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237300390128820406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中核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72701元。
案件申请费3384元,由申请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