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民初42139号
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
法定代表人:叶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活,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3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被告: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范瑞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82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51411元,由原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凡
审判员 崔 玉
审判员 郑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