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261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
法定代表人:叶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卫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