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7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旭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8月14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22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期限1年,到期日为2023年8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665.22元,已经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2022年8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G××**凯迪拉克牌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两年,从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已知抵押,车辆下落不明,未予扣押)。
2022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7××**发现牌、川AE××**江铃牌汽车共两台(车辆下落不明,未予扣押)。
2022年9月19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2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34999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7665.2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27333.7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阳 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