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1570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霞,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柏,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许旭华。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0341.71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人工施工承包协议书》两份,分别为王家咀泵站截污闸工程清淤通道以及圭塘河流域截污工程。被告作为上述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内容的所有工作交由原告,由原告提供劳务人员,按日结算人工工资。施工完成后,原告多次和被告结算民工工资,并与被告签署了劳务班组结算单。因劳务班组费用一直未结清,原告作为民工班组的负责人,已经将其他民工工资全数垫付。2019年9月25日及2019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承诺书,承诺尚欠原告民工工资29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年底付清。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付清。原告出于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案涉工程系第三人发包给被告,被告再将此工程的人工部分发包给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应共同承担案涉劳务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0000元;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0341.71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3、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是由第三人施工,没有分包给被告,被告签署相关资料的行为是代表第三人履行管理职务而产生的行为。根据建筑法规定,被告作为个人没有资质承包政府项目工程,原告如果确认由被告个人承包,则第三人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给第三人,故不存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发包人)与四川峻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实施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工程,已接受承包人对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工程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工程总价为1167505.25元,承包项目负责人为张樊,工期60天。2018年4月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王家咀泵站截污闸清淤通道工程签订《人工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并自带小型工作器具,乙方按总价88000元承包本工程清淤通道的所有建设,包括基础整平的人工协助:垫层砼的工作;通道所有的模板;砼、钢筋(外购已制好半成品)等所有工作所需的人工,后期的恢复所需的人工等。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工作后,甲方支付乙方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合同工程总额(主要遵循按建设方拨款时期的节气付款)。协议甲方签字处有被告的签名,乙方签字处有原告的签名。同时,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圭塘河流域截污工程及王家咀泵站截污闸工程又签订《人工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按圭塘河流域截污工程及王家咀泵站截污闸工程,承包方式为计日工,自带小型工作器具等。乙方承包内容包括甲方安排工程内容的所有人工工作。根据协议约定,乙方的计日工价按:带班一人300元/日计价(共计一人);大工一人260元/日计价(按甲方要求提供);小工一人220元/日计价(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上价格均包含乙方工作人员的伙食,人身意外险及工资等,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以上的单价中计算单位“日”为自然天工作时间9小时,每天工作时间未满9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即实际工作时长×工价/9,工作时间每超过9小时的额外工作时间也以此方式计算,本合同不计白、晚班差异。待工程完工后,乙方自行申报结算,经甲方施工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结算。该协议甲方签字处签有被告及案外人王洋的签字,乙方签字处有原告的签名。施工完工后,原、被告多次签订结算单用以结算民工工资,结算单上有原、被告签名,其中还有技术工杨威的签字及案外人王洋等人的签字认可。结算单签订后,由于劳务班组费用一直未结清,2019年9月2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系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项目负责人,在此承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及清淤通道项目剩余民工工资290000元,本工程支付的每一笔工程款至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本人即委托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及清淤通道民工班组负责人(***)账上。剩余未付金额290000元,于2019年12月底之前结清。承诺人:***,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8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载明,关于雨花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工程,本人承诺在下一批业主支付工程款时,由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人民币作为项目的民工工资。承诺人***,2019年11月8日。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8年5月7日,四川峻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载明“我(单位)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咀泵站截污涵闸工程项目现授权***为项目管理负责人”。上面加盖了四川峻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被告用以证明其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其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施工情况,长沙市雨花区农业林业水利局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第三人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被告借用第三人的资质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为劳务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双方结算单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290000元。被告承诺290000元劳务费于2019年12月底前付清,被告逾期未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为第三人,第三人向被告出借资质,应当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提出其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系代表第三人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书显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为张樊,且被告未提交第三人授权其可以代表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在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上也未加盖第三人的公司合同印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9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第三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9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第三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
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朝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