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91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蒋忠元,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层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74664M。
法定代表人:许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忠元与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21)湘12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22)湘1291执2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短信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通过线上“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银行等单位)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57万余元、名下登记有江铃牌、发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分别被多家法院冻结和查封,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冻结和查封,除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
另外,因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蒋忠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建国
审判员  王 媛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