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5767号之三
原告: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广东省二轻新星工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孙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升,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B403-2房。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健贤
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
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光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