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2596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广东省二轻新星工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3279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3832793.5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4451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均由本院另案处理中,待该案处理完毕后,本院会依法进行分配。另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湘K×××××、湘K×××××、粤A×××××、粤B×××××的车辆(本院均已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均由本院另案处理中,待该案处理完毕后,本院会依法进行分配。另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湘K×××××、湘K×××××、粤A×××××、粤B×××××的车辆,本院均已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下落,故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又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5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岷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