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88号
原告:****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彝族自治县苏坝乡峰溪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76124739X。
法定代表人:周新,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北延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赖抻林。
被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邱田涌,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加油站与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邱田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加油站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蒋忠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向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