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3民初15号
原告:四川马***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590471733N。
负责人:玛赫李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向勇,四川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北延线888号A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林正伟,总经理。
原告四川马***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马***事务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马***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马***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四川马***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李银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明亮
书 记 员 邹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