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8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北延线888号A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林正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