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湧、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33民初2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联芬(系原告之姐),女,住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湧,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北延线888号A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林正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湧、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