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3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北路北延线888号A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与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1.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若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则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承担20000.00元违约金;2.本次执行费1400.00元由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