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3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北路北延线888号A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1926T。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1.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解封后五日内支付***27302.00元;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5万元,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5万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则***仍然要求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次执行费1810.00元由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