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内中执字第6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四川内江建龙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