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3执异40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都那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490021。
负责人*为民,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路以西烧火隆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12610。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系该两公司的员工。
被申请人何乐天,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1904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9691556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派安番禺分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派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冠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13执5574号,下称5574号案]中,申请执行人派安番禺分公司、派安公司于2018年8月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9日,冠基公司成立,股东为何乐天,注册资本30万元。
2017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3987号判决),判决如下:冠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派安番禺分公司、派安公司支付加工费2860283.29元及违约金50843.78元;等等。
2018年8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3987号判决,即5574号案。
2018年8月17日,派安番禺分公司、派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何乐天为5574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对冠基公司在3987号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冠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冠基公司在3987号判决生效后,并未对3987号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派安番禺分公司、派安公司请求追加何乐天为5574号案的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18)粤0113执5574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