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恢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都那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黄麻路以西烧火隆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集贤大街京兆四巷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何乐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8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费2860283.29元及违约金50843.7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89元、反诉受理费170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8元及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冠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粤0113执恢58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