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行终3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林秋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林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权,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区长。
上诉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林局(以下简称市林园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市国规委)向市林园局作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请求查处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情况的告知函》,称派安公司非法占地7649.25平方米(约11.5亩)建设搅拌站,涉及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55亩和非林地6.9亩,对被非法占用的6.9亩非林地,目前已由其执法监察支队立案查处,对涉嫌被非法占用的4.55亩市级生态公益林地,请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或督促协调辖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等。该函附件1为广州市黄埔区农林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广州开发区国土规划局(黄埔区国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萝岗街黄麻村派安搅拌站涉及林地情况的回复》。该函称黄麻烧火隆派安搅拌站地块涉及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约4.55亩(其中440********5000200702面积0.09亩、440********5000200703面积约0.99亩,440********5000200707面积3.47亩)。该函附件2为穗开国规函〔2018〕325号、穗开国规函〔2018〕558号《关于加快查处涉嫌林地违法行为的情况告知函》《关于加快查处涉嫌林地违法行为的情况告知的复函》《关于加快查处涉嫌林地违法行为情况告知的复函》。
2018年5月17日,市林园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烧火隆地块黄麻搅拌站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现场为不规则地块,地面主要有铁棚、水泥房屋、板房及水泥硬化地面。其中,储蓄棚为铁棚,位于现场的西北侧;搅拌机主房为铁棚,位于现场西侧;水泥房屋位于现场西南侧;两个板房位于现场南侧。经现场初步测量,被开挖占用的林地面积共约为4.5亩。市林园局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同日,市林园局委托广州碳汇林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地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进行评估。
2018年5月19日,市林园局执法人员对派安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唐玉进行询问,得知:涉案地块属于广州市黄埔区***黄麻沙挞二经济合作社。派安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与邓春娇签订租赁合同,租下涉案地块,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至2039年12月24日,出租方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派安公司于2016年10月份进场建设,进场前现场平整,有稀疏的杂草,没有树木生长,滑坡加固防护措施已做好,这是因为该地块原来由萝岗区国土局对口扶贫黄麻村而建设了两个几千平方米的扶贫养鸡场,后因养鸡场效益差,村里面就将原鸡场拆除了。
2018年5月22日,市林园局对涉案地块涉嫌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3日,广州碳汇林业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黄埔区******烧火隆(土名)林业调查报告》。该报告称,地块A(下称涉案地块)面积为3000.00平方米(4.50亩),属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0002林班,00703、00707图斑(小班),地籍号440********5000200703、440********5000200707,森林类别是一般公益林(地),林种均是水土保持林,地类均是乔木林,林地管理类型均属林业部门。地块A的破坏情况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地块B属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0002林班,01401图斑(小班),地籍号440********5000201401,地类属非林地。次日,市林园局执法人员对派安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唐玉进行询问,并就上述鉴定意见征询意见。
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农林局向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证明》,证明“……2005年9月以来,我局未受理过该地块范围的使用林地申请,也未核发过该范围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18年6月19日,市林园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至二个月。
2018年7月12日,市林园局执法人员对邓春娇进行询问,得知:邓春娇于2009年12月与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沙挞二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租下涉案地块,用来办养殖场。租用涉案地块时,现场有3个废弃的鱼塘,鱼塘被山上废弃的石场冲下来的泥沙基本填平,地上长满了杂草。之后,邓春娇在涉案地块上用铁管和铁皮瓦建起了养殖棚,后来不干养殖场了,就将养殖棚全部拆除了。
同日,市林园局向派安公司作出穗林罚权告字〔2018〕第0517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给予派安公司行政处罚,及派安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派安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该告知书。
2018年7月18日,市林园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至三个月。
2018年8月6日,市林园局向派安公司作出穗林罚决字〔2018〕第05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你单位于2018年5月1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在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于2016年10月许,擅自在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烧火隆林地内建设建筑及水泥硬化地面,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鉴定,上述被改变的林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4.5亩),林种属一般公益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在2018年12月28日前将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处60000元罚款……”同日,市林园局向派安公司作出穗林罚责通字〔2018〕第0517号《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派安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前将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市林园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8月17日,市林园局向派安公司送达上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
派安公司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日,市政府向市林园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该案审查期限30天。2018年12月24日,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2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政府于次日向市林园局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8年12月26日向派安公司送达。派安公司收到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2015年7月2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向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出穗国土建用函〔2015〕265号《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函》,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萝岗街黄麻村,面积为10177.72平方米土地(范围见附图),土地利用原状为有林地及村庄,作为临时施工用地,用于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标段。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2个月。使用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三、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届满,你单位应立即负责恢复土地利用原状,交回原土地权属单位使用。没有按期恢复土地利用原状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再查,2009年12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黄麻社区沙挞二经济合作社(甲方,下称沙挞二社)与邓春娇(乙方)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甲方的土地名为“烧火罕”、面积约20亩的自留发展用地租给乙方用作水产养殖,租赁期限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若修建房屋需要报建,甲方应协助乙方报建和提供报建所需的有关资料和证明。由乙方负责平整场地、房屋修建、以及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报装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五条约定:“……乙方可以将承租及修建的房地产转租给他人使用……”
2016年4月5日,邓春娇(甲方)与派安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以西“烧火隆”10177.72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作绿色环保节能多功能搅拌站。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至2039年12月24日止。该合同第五点押金及建设保证金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乙方须完成地面仓库或搅拌站建设……”第十点双方条款第2项约定:“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租,地面建筑物归甲方处置,可移动设备、搅拌楼、钢结构归乙方处置。”第十一点约定:“本合同所涉地块原土地权属单位黄麻社区沙挞二经济合作社同意邓春娇将该地块转租给乙方,黄麻社区沙挞二经济合作社作为见证方在本合同签署页签字。”沙挞二社在见证方一栏盖章。
2017年6月12日,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受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对黄麻烧火隆搅拌站地块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进行测定,以及按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性质进行分类,该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广州市黄埔区土地执法测绘报告》。该报告载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有林地3033.55平方米,按土地规划分类,林业用地为3033.55平方米。
2017年9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向广州市黄埔区******委副书记钟炳溪进行询问调查,得知:烧火隆地块上原有三个棚子,属于区的扶贫项目,做养鸡使用。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在该地块上堆放材料、设备约2个月,于2015年6、7月就搬走了,期间没有任何建设行为。2017年9月21日,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出具《委托书》,委托钟炳溪办理凤凰山隧道事项。
同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黄麻村民委员会书记张子荣进行询问调查,得知:1995年,社里将烧火隆地块租给了村,期限为15年,租赁期间作养猪场使用,2010年,社里将该地租给了邓春娇,2016年5月左右,邓春娇把地租给了派安公司。派安公司于2016年6月开始建搅拌站。
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派安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知:派安公司从2016年4月向邓春娇租用10177.72平方米土地,并从2016年9月围蔽土地,将原有的存放预制构件的大棚、办公室等建(构)筑物围蔽在内。派安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搅拌站,目前该地上有派安公司投资兴建的两条生产线、一个配电站、三个活动板房和砂石堆料场。派安公司将地面进行了硬化。派安公司于2017年6月收到区国土部门的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
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2日、2018年1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邓春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邓春娇从2007年开始从土地权属人沙挞二社承包十几亩土地,派安公司与邓春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范围外建设的4028.82平方米土地,也是邓春娇向沙挞二社租地的范围。2015年年中左右,租给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由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租金,邓春娇于2016年年初将土地租给派安公司。派安公司与广东派安场道工程有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
2017年9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沙挞二社的原社长张坤明进行询问调查,得知:黄麻村烧火隆地块是90年白云区搞扶贫养殖,向农户租用的。租金由村委付给社里,再由社里分给村民。因该地块上方办石场,水土流失严重,没法养殖,就将该地块租给邓春娇。邓春娇在此地种过树苗、养过鱼,还搞过水泥预制件,但后来都没进行下去。2015年,邓春娇将该地块租给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项目部,沙塔二社还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做了见证。
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合同段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知: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合同段办理黄麻村烧火隆地块临时用地的面积为10177.72平方米,由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项目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给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作拆迁后临时堆放物品使用。租地费用由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支付。该土地是2015年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项目部向邓春娇租赁的,在与邓春娇签订租地合同时,该地上有一些养鸡的大棚、一个生产混凝土构件的简易小厂,几件破房子。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项目部于2017年7月15日与邓春娇终止了租赁合同,与派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17年12月5日,原市国规委对派安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得知派安公司向邓春娇支付过50万元的保证金。在邓春娇给派安公司开具的建设保证金的收据上写的“广东派安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派安公司是同一批人员在经营,注册地址也相同。
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对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知: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的黄麻村烧火隆地块临时用地面积为10177.72平方米,是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具体操作由施工单位中铁九局来办理,目的是给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作拆迁后临时堆放物品使用。租地费用由广州市萝岗区嘉祺纸管厂支付,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合同段项目部均没有支付过租金。中铁九局发现派安公司在涉案地块上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告知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发现派安公司有违法建设行为,并发文给萝岗街道办事处要求进行处理。
诉讼中,派安公司陈述市林园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派安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于2018年8月17日收回了该告知书,但派安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市林园局邮寄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为此,派安公司提供了顺丰速运快递单,该快递单显示:第2此打印,打印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20:17:25,收件人为萝岗森林公安派出所任先生,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林园局陈述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林业方面的执法人员,以市林园局的名义进行调查,派安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地址是调查人员的地址,但本案调查人员没有一位姓“任”,也未收到派安公司邮寄的听证申请,还陈述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萝岗派出所民警张英杰、邓鑫于2018年8月16日向派安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次日工作时间告知派安公司该案处罚金额未达到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并向派安公司收回了该告知书,并向派安公司送达了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案《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市林园局负有对辖区内林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根据穗林业园林规字〔2018〕1号《广州市****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标准》中有关自有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该通知附件《广州市****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中较重情形为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必须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中,市林园局接到原市国规委移交的派安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的案件材料后,对派安公司进行勘验、调查。经调查发现,派安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与邓春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由派安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以西“烧火隆”10177.72平方米土地,并于2016年10月份进场建设搅拌站,目前已投资兴建了两条生产线、一个配电站、三个活动板房和砂石堆料场,并将地面进行硬化。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烧火隆(土名)林业调查报告》显示,该搅拌站所在土地分为地块A、B,地类分别为乔木林、非林地,市林园局在本案中查处的是地块A,即涉案地块。由于涉案地块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是一般公益林(地),但派安公司在租用涉案地块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了涉案地块的林地用途,故派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又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烧火隆(土名)林业调查报告》显示,涉案地块的面积为3000.00平方米(4.50亩),故市林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将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处60000元罚款,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再者,市林园局已告知派安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故市林园局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对派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派安公司认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进行听证的意见。《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首先,根据上述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才属于法定应当听证的情形。本案中,市林园局对派安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不符合上述法定应当听证的情形。其次,市林园局虽然于2018年8月16日向派安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于2018年8月17日收回了该告知书,但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6日,送达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故实际上派安公司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时,市林园局早已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是否进行听证,并不影响派安公司的实际权益,但市林园局在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向派安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后又收回告知书,属于工作上的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对派安公司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市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林园局作出的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派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派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派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市林园局在《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并未载明接收听证申请书的地址和联系人,派安公司按照一贯递交资料的地址和联系人邮寄听证申请书并无不妥,且派安公司已经提供签收证明,如果市林园局认为没有收到,应提供证据。(二)市林园局提供的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对黄麻烧火隆搅拌站地块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进行测定而作出的《广州市黄埔区土地执法测绘报告》和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萝岗国土所向钟炳溪、张子荣、邓春娇、张坤明及派安公司工作人员、中铁九局集团凤凰山隧道工程TJ-05合同段工作人员、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的笔录,均没有原件以供核对。而且,上述测绘报告和询问笔录均由国土部门作出,且国土部门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经复议程序撤销,市林园局仍予以引用并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妥。
二、原审判决认为市林园局未举行听证只是工作上的瑕疵而不属于违法,显属错误。(一)派安公司的实体权益应该在收到行政文书时形成,文书送达前派安公司对决定内容一无所知,派安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次日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权按照告知书要求申请听证,原审法院认为是否举行听证并不影响派安公司的实际权益,荒谬至极。(二)原审法院认定处罚文书何时生效时按落款时间,认定听证对实际权益的影响时按送达时间,明显双重标准。(三)本案虽然不属于法定必须听证的情形,但符合依申请听证的情形。(四)市林园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7日才送达派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三、市政府在行政复议阶段故意回避听证问题,未对关键程序予以审查,以致作出错误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林园局作出的穗林罚决字〔2018〕第05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8〕2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市林园局和市政府负担。
被上诉人市林园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市政府二审答辩称:一、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本案中,派安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的案件材料由原市国规委移交至市林园局后,市林园局进行了实地勘验、询问和调查,查明涉案地块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由派安公司承租,而派安公司在没有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涉案地块上进行了地面硬化,并在上面投资兴建了生产线、配电站、活动板房及砂石堆料场等,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市林园局认定派安公司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派安公司限期将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并对其罚款60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未超出《广州市****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点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派安公司要求撤销市林园局作出的穗林罚决字〔2018〕第05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8〕2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派安公司主张市林园局不应引用国土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的问题。本案中,派安公司非法占用的地块既有林地又有非林地,最初是由原市国规委进行调查,后由原市国规委将派安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材料转交市林园局查处,符合该两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原市国规委在前期查处过程中搜集的询问笔录等材料可以佐证派安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事实,市林园局将其纳为作出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既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派安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派安公司主张市林园局作出行政处罚未组织听证违法的问题。本案中,市林园局决定对派安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属于必须组织听证的情形,派安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市林园局虽于2018年8月16日向派安公司错误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但其次日便将该告知书收回,而派安公司明知处罚未达到听证标准、听证权利告知书已被撤回,仍向萝岗森林公安派出所寄交《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且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该听证申请书于2018年8月18日签收,晚于被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派安公司的时间,因此,在行政处罚不必须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无论市林园局是否实际收到派安公司的听证申请书,均可不经听证径行作出处罚决定。派安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派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立志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石晓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江妙龄
书 记 员 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