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号4701房、47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港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工资差额158137元;2、判令广州港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公积金差额38000元;3、判令广州港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养老保险差额9360元、医疗保险差额9360元;以上1-3项合计214857元。
事实和理由:***于1979年11月16日入职广州港公司工作,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起至无固定期限。广州港公司2012年将***原岗位工资1650元减至1300元,系数由1.35减至1.2;2015年工资系数减至1.0,广州港公司冒充***在2015年工资总额确认表签名确认2015年工资总额,而广州港公司仅提供了2016年以后的工资总额确认表,其不敢提供2015年工资总额确认表。因2015年的工资减少了,相应地往后每一年***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费都减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如果降低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于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广州港公司单方面擅自降低***的工资水平,未与***协商一致,侵害了***的权益,***有权向广州港公司主张工资差额、社会保险费差额以及公积金差额。
被告广州港公司辩称,一、***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二、2006年、2007年原被告双方均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后,2010年双方对劳动合同延续并确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为工人,直至2020年9月起被聘为一般技术员。三、***的工资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发放,其实际领到的薪酬也并未被削减。广州港公司的薪酬体制为合同工资加绩效奖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006年、2007年工资为每月1040元,2010年起工资为每月1100元,工资并未被削减。2014年至2022年薪酬每年增加。且根据广州港公司的制度,广州港公司每年发送年度工资情况给员工确认,***每年均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文件交回给公司。四、广州港公司依法为***根据其薪酬情况缴纳社保、公积金等,每月缴纳情况均有工资条详细说明,***一直没有异议。五、系数降低不是岗位工资系数降低,是月度奖金系数降低,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只是绩效奖励,属于月度绩效的奖励,其薪酬构成含有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励、补贴、津贴、其他包括年终奖等构成。所以***声称的岗位工资系数降低违背合同约定,是违背事实的。***在公司工作了近20多年,不可能对此完全不知道,因此***起诉状声称的事实是歪曲事实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于1979年入职广州港公司,2007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根据广州港公司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40元/月。
广州港公司提交一份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的《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广州港公司与***同意按无固定期限延续合同期限,即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00元/月。***主张该《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落款处的签名并非其所签,要求对该笔迹进行鉴定。
***主张广州港公司无故扣减其工资158137元及公积金38000元、养老保险差额9360元、医疗保险9360元,庭后向法院提交计算方式及依据认为2013年开始其工资的绩效奖金系数从1.35调整至1.2,每年减少的绩效奖金为1800元,2013年岗位工资从1650元调整至1300元,2013年年度岗位工资减少4200元,其认为从2013年开始每年减少6000元,2015年3月开始广州港公司每年均涨薪5%-6%,2015年少发工资19590元,从2016年开始每年调薪5-6%,2016年至2022年分别少发工资23746.5元,30041.8元、25507.9元、28123.3元、24749元、6993.8元、27285元。***提交工资明细清单、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费明细证明其主张。社保缴费明细显示的2015年至2022年4月的缴费基数均高于在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
广州港公司主张员工的绩效是根据每个员工的态度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发放的。为此提交穗港建[2014]80号、穗港建[2014]81号、穗港建[2016]63号文件证明其主张。穗港建[2014]80号《中级(科级)及以下员工绩效奖金分配原则》,该文件规定绩效奖金由月度绩效奖金、一次性奖金和年终绩效考核奖金组成。月度绩效奖金=基数×系数,月度绩效奖金按月度考勤情况进行考核,月度绩效奖金系数按“以职定薪”的原则制定月度绩效奖金系数……年终绩效考核奖金由生产经营部门绩效奖、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奖和嘉奖组成。穗港建[2014]81号《中级(科级)以及员工2014年10月-2015年6月月度绩效奖金系数实施原则》规定,月度绩效考核奖金=基数×基础系数×浮动比例+月度执业资格补贴,基数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当月基数,基础系数按“按工作责任大小确定月度绩效奖金基础系数”的原则确定月度绩效奖金基础系数……工人(包括维修工)的绩效奖金系数为1.2。穗港建[2016]63号文件规定杂工月度绩效奖金基础系数为1.2。***对穗港建[2014]80号、穗港建[2014]81号的三性不确认,认为没有其本人签名,不清楚制度内容,穗港建[2016]63号虽然有其签名但其不知道附件的内容。
广州港公司提交***2015年至2022年的工资条,工资条显示了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综合补贴、社保、公积金以及扣税情况,***提交的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发放流水显示的实发工资与工资条显示的该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广州港公司还提交了2016年至2019年度的工资总额确认表,该期间每年的工资总额分别为60560元、63480元、72440元、74472元,每年的确认表上有“***”的签名字样,***主张2016年度的工资确认表上并非其签名。广州港公司提交的公司系统个人年度工资总额确认截图显示***查看并确认202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893.8元,2021年的工资总额为105605元。***对上述工资总额确认不予确认,认为2016年工资总额确认表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对2017年之后的工资总额确认表的签名确认,但认为是基于该期间不清楚自己被降薪而签的。
广州港公司还提交穗港建[2020]44号《关于***等同志聘任的通知》,载明2020年9月11日聘任***为一般技术员(安全员)。***对上述通知的真实性确认,确认其2020年为安全员,之前为技工。广州港公司提交2021年度的月度考核表,***2021年度的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
***于2021年7月15日向广州港集团信访办书面提出的关于工资扣减的事项,广州港公司出具《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中就工资扣减事项中关于系数调整、年终奖浮动等均予以一一回复:一、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补贴等组成,年终奖只作为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年终奖减少不能说明员工薪酬整体减少。***2007年至2009年平均年终奖为8904元,2010年至2017年平均年终奖为9813元,年终奖每年均有上下浮动,2009年工资总额为51282元,较2007年上升了32.9%;2017年工资总额为63480元,较2009年上升了23.8%,薪酬水平整体有明显提升;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员工绩效工资主要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计发,在满足公司运营和上级相关部门及文件的基础上,公司逐步缩小年终奖在薪酬分配中的比例,所以不存在减年终奖的说法。二、***在信访件中所指的“点数”应为“绩效系数”,个人的系数调整主要与所聘岗位和当时文件制度的规定有关,***于2007年任技工(电工),绩效写书为1.35;2012年任技工(工人),绩效系数为1.2;2016年任工人(杂工),绩效系数为1.0;由于工作职责不一样,所以绩效系数有调整属于正常情况。三、2016年公司推行市场化薪酬,侧重绩效考核,调整薪酬分配方式,岗位工资均有下调,其中工人的岗位工资均为1300元,虽然岗位工资下调,但***在2016年的工资总额较2015年仍增长了4.5%等。回复信最后还告知***如不不服答复意见,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双方发生争议,***于2022年10月16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减的工资、福利合计30万元。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4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资问题。***主张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广州港公司无故扣减工资福利合计214857元,主张2013年广州港公司将原岗位工资1650元减至1300元,系数由1.35减至1.2;2015年工资系数1.2减至1.0,再加上减少的年终奖故工资总额减少4000多;2016年广州港公司调整工资却没能给***加工资。故***根据每年应增加5%的基数计算2015年至2022被减工资共158137元,同时,因为每年工资总额减少,故相应的公积金减了38000元,社保9360元,医保9360元,以上合计214857元。***提交2016年至2018年2月工资明细清单、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2016年工资总额确认表予以佐证。广州港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有完善薪酬制度,不存在扣减工资及福利等情形,并提交了工资条、2016年至2022年的工资总额确认表等予以证明。对于***的主张,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主张2016年工资总额确认表上并非本人签名且应发工资为84306.5元,但总额确认表显示***2016年工资总额60560元,***主张2016年工资总额应为84306.5元,要求对2016年工资总额确认表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与广州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均显示2016年度工资发放总额系60560元。
其次,广州港公司广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中亦就工资扣减事项中关于系数调整、年终奖浮动等均予以一一回复。结合广州港公司提交2014年至2022年的工资条显示,工资组成包括绩效工资、奖金、综合补贴等。根据广州港公司提供的2016年至2022年薪酬管理制度文件中显示:2016年“关于下发广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港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级(科级)及以下员工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暂行)方案的通知”附件中亦显示“杂工月度绩效奖金基础系数1.2”;2020年“关于***等同志岗位聘任的通知”中显示“聘***任一般技术员”;2022年“广州港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季度绩效考核表”中显示考核得分基本称职等。即***工资发放情况与薪酬管理制度发文中系数调整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广州港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
再次,2015年至2022年期间,***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取工资后向广州港公司提出过异议,且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的2007年的劳动合同或是根据2010年的《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工资,广州港公司每月向***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远超双方约定的工资,故对本院对***鉴定2010年的《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及2016年的工资总额确认表签字的申请不予准许。结合***提交的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流水及广州港公司提交的工资条,该期间广州港公司每年向***发放的工资总额呈增长趋势,并未出现降薪现象。
综上,广州港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未能证明广州港公司存在克扣其2015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工资的情况,故***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积金差额、养老保险差额、医疗保险差额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