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2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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