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9213号
原告:珠海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U91H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县城鹰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3874。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珠海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