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3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邝新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于2018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期间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贰拾万元。该案属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签订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粤02**执执恢2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中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