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24民初1153号之一
原告:仁化县众康环保精细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仁化水泥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东成花园B8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余东英。
原告仁化县众康环保精细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众康环保精细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6.5元,本院退还原告266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