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05执723号
***\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1]5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市盛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05执7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