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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02民初423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991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953033D。 法定代表人:金在哲,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在当日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