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02民初4231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991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953033D。
法定代表人:金在哲,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在当日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