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5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提交的“录音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录音笔录”的内容,***确认**做设计是有时需加班的,但忙完后可一定时间不安排工作任务。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上诉主**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标准工作日加班工资共计6438元的上诉请求。**上诉主**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标准工作日加班工资共计6438元,理由为:1、**所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2、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存在考勤制度,要求**指纹考勤,**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最终并没有就**的考勤记录举证成功,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同时也存在工单系统,该工单系统同样可以记录**的工作时间,**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最终并没有就**的工单举证成功,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的主张不予确认。 经审查,**2016年9月12日入职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岗位为项目结构工程师。工资标准为税前10670元/月。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主XX时存在加班,提交了录音证据予以证明。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不存在平时加班,提供了指纹考勤系统及工单系统的打印件予以证明。**对指纹考勤系统及工单系统的打印件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不存在平时加班,但其提供的指纹考勤系统及工单系统的打印件**不予确认。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确认真实性的**提交的“录音笔录”显示:***(**的直属领导)确认**做设计是有时需加班的,但忙完后可一定时间不安排工作任务。结合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给**调休及本案实际,本院酌定**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1小时。**主张其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到4小时明显过高且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支付**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2116元(10670元÷21.75÷8×23×150%),一审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主张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主**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089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已于2016年10月19日向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了辞职书,辞职书载明“因本人家里有事,急需回去处理,故辞职”。**主张该辞职书是在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逼迫下出具的,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一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于辞职二日后(2016年10月21日)再次以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与其辞职书不符,一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主**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089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981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2116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