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与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6228-6234号 6228号案件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6229号案件原告:***,女,汉族。 6230号案件原告:**,男,汉族。 6231号案件原告:黄西南,男,汉族。 6232号案件原告:**,女,汉族。 6233号案件原告:***,男,汉族。 6234号案件原告:***,女,汉族。 7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煌威,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7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煜冉,身份证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黄西南、**、***、***与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西南、**、***、***及7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煜冉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关于留任奖励:被告原名艾奕***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变更为现名。7名原告均系被告员工,现均已离职。 7名原告主张其离职时均与被告签订了《离职协议》,双方对留任奖励作了如下约定:“甲方(被告)将于2015年中国农历新年前一次性向乙方(原告)支付留任奖励,预计税前XX元(每名原告金额不同)。此奖励的发放与否与最终金额取决于乙方是否按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项目的交接工作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而定,乙方对此无异议。在甲方支付前述款项后,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但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各原告支付了约定的留任奖励一半的金额,其余至今未付。7名原告均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离职协议》(除6234号案件原告提交的为原件外,其余6名原告均提交的为复印件)、《关于申请剩余“留任奖励”的函》(以下简称《申请函》)、《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录音、同批离职员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6229号案件原告、6231号案件原告、6234号案件原告同时提交了《离职证明》。庭审中,原告表示,当时与原告同一时间离职的人员有很多,离职员工们统一将签订的《离职协议》交由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岗位的同事保管,但其后该同事又回到被告处任职并称《离职协议》无法找到,故除6234号案件原告外,其余原告仅留存了复印件,6234号案件原告由于出差的原因当时未上交《离职协议》反而保留了原件。 被告对于银行流水、《申请函》、《回复》、《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提交的《离职协议》为复印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于提交的《离职协议》为原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因为该原告并未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交接工作,故其无须支付剩余的留任奖励;对于录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协议、补充协议等,用以证明因大量职员的离职导致被告项目修改、返工、终止、转包,故其无须支付剩余留任奖励,原告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表示,公司在2015年4月左右有多名员工离职,有些签了《离职协议》,有些没有,其在2015年2月16日向签订了《离职协议》的员工支付了协议约定的一半的留任奖励,其余的没有签订《离职协议》的同一天发放的是报销、差旅费用。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确认其曾在2015年2月16日向与其签署了《离职协议》的多名员工统一发放了一半的留任奖励,本案7名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亦在2015年2月16日收到了不同金额的款项,该金额与原告提交的《离职协议》中写明的税前“留任奖励”的金额的一半基本相符,被告虽否认上述款项为留任奖励,表示系支付原告的差旅费和其他报销款,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支付本案7名原告款项的性质及构成;其次,原告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的《申请函》中有本案原告**、***、**、黄西南、***等的签名,而原告提交的《回复》显示被告确认已收到“**及其他62名员工”于2015年12月8日发出的《申请函》并表示同意与其协商关于留任奖励的事情,被告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被告所称的已签订《离职协议》的全部62名员工的名单,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谈判录音、《证明》等,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再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未按要求完成交接工作,且被告向部分原告出具了《离职证明》,可证实双方已完成工作交接,综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采纳7名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尚有一半的留任奖励未予支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的留任奖励,本院予以支持(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关于律师费问题:7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为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向7名原告支付律师费(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三、仲裁请求:7名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被告支付7名原告留任奖励(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被告支付7名原告律师费(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仲裁结果:驳回7名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五、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7名原告留任奖励(***请求,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被告支付7名原告律师费(***请求,各原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西南、**、***、***7人留任奖励共计48000元(具体支付给每人的金额详见附表); 二、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西南、**、***、***7人律师费共计2400元(具体支付给每人的金额详见附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每案受理费均为5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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