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5476号
原告深圳市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847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