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与安徽富煌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75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富煌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79号科创投资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19676J(1-8)。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富煌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富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争、王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煌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负责项目的设计提成(依据实际设计面积,按行业分配标准计算);2.富煌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43.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富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入职富煌公司,负责给排水设计岗位,工作至2017年11月,***离职。离职时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100元左右。行业性质原因决定了劳动报酬的设计提成均为到(农历)年底结算。后***多次与富煌公司就设计题称支付进行协商未果。
富煌公司辩称:1.2017年11月,***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没有任何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应驳回;2.***于2019年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乙方)与富煌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4日,***向富煌公司递交《辞职信》一份,载明:由于我因个人原因,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后,我决定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向富煌公司提交了《安徽富煌集团员工辞职申请表》一份,辞职原因一栏载明:一些个人原因。富煌公司同意了***的辞职。***与富煌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同日,***(乙方)与富煌公司(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1.双方一致同意于2017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2.因乙方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3.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乙方于甲方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事项全部已经结清;……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6.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富煌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在乙方处签。2019年1月11日,***向合肥高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2019)合高新劳人仲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故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单、《劳动合同》、《辞职信》、《安徽富煌集团员工辞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交接表》、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与富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1月14日解除,***于2019年1月11日向合肥高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可圆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