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初60号
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农商行)与被告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族远、张冠东、杨峰、温庆敬、盛先辉、李闻欢、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揭西农商行已以安远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交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系列案件合并处理,亦方便当事人诉讼。且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林修凯 审判员  杨 靖
书记员  龚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