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6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族远、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案在审理阶段已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的希桥酒店办公楼A栋、希桥酒店员工宿舍B栋、希桥酒店办公楼C栋、希桥酒店D栋和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文兴路的酒店以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财产,首封法院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处置,并对执行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分配后,仍不能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6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江锦权
书记员 李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