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6363号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2340.15元并已上缴诉讼费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340.1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款已办理上缴诉讼费账户。
本院(2019)粤01执6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江锦权
书记员 李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