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3656号
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1850元。
2019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7月24日进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7月1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了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7258.75元外,反馈信息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16日,本院分别委托揭西县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自雄、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永宽、深圳市云海山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雅卓、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育良、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温庆敬、揭阳市城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闻欢、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君、南京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东林、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雅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36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上缴财产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书 记 员 王文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