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宁西路16号***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彬,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1)新2926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26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刚
审 判 员 李 海 潮
审 判 员 ***·毛尼亚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