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宁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汉监理公司)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国汉监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汉监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