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958N。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圣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23939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下称***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圣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力建设公司)、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政府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已经明确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为533664.72元,并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审法院虽然当庭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并记载于庭审笔录,但该院既未当庭明确告知应补交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数额,庭后也未向***政府发出补交诉讼费书面通知,即以***政府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其增加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存在因程序不当而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二审中,圣力建设公司、华东建设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如果本院二审期间直接对***政府该增加的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就会使该诉讼请求指向的当事人丧失对该部分判决内容的上诉权。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和诉辩权利,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原审判决对***政府增加的诉求请求处理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