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6407号
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10号百鸣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皖北卫生职业学院,住所地宿州市二徐路。
法定代表人:申正付,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学院总务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华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