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民初300号
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群,该公司法务。
被告: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1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群,被告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2018年7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群,被告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28日,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琴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玲玲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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