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民终2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88号锦园6栋2单元一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21号11楼B。
法定代表人:陈活畴,总经理。
被上诉人:何忠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凤
审判员 董春杉
审判员 刘秋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紫程